欢迎光临九五至尊电子游戏研究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2022〕13号,2022年5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研究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8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欢迎光临九五至尊电子游戏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厦理工〔2022〕19号)等校内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肃考风考纪,重在事先认真预防、事后处理程序规范。对参加考试的研究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应在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研究生考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分为违规和作弊两种,分别给予警告(口头)、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理。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一般为一年,从发文之日算起。一年期满后,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需由研究生书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二级培养单位考察通过后,学校审核、发文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贡献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
第二章 研究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本章所称通讯设备包括手机、智能手表或其他具备存储功能的智能设备等。
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规行为,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隔行就坐者;
2、至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复习资料、通讯设备放置于违禁物品存放处(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者;
3、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自带空白答题(或草稿)纸张者;
5、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
6、考试中东张西望,有看他人试卷嫌疑者;
7、开卷考试中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8、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9、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规行为,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1、发生上述第四条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传接纸条或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4、将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或以其他方式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5、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6、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位置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被认定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8、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9、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者;
10、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者;
11、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者;
12、开考后携带未处于工作状态的通讯设备者;
13、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或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一)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
1、上述第五条2至11款行为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完成传、接、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者;
3、考试开始后,在考生可及范围内(如座位周边、身体等)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
4、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5、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
7、强拿、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8、开考后携带处于工作状态的通讯设备者;
9、交卷后再返回修改的,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答案者;
10、利用上厕所等合理离开考场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12、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者。
(二)考试后出现的情况
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2、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第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1、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2、个人通过通讯设备上网查询考试相关内容,未与他人发生联系者;
3、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者;
4、第一次考试违纪受严重警告处分后,一年内第二次考试违纪达到严重警告处分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代他人参加考试或以陷害他人为目的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2、利用通讯设备通过短信或其它社交平台等向考场内外发送、传递、传播考试相关内容者;
3、在团伙作弊行为中起组织作用者,或故意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者;
4、第一次考试作弊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第二次考试违纪达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九条 在违反考试纪律的同时,又触犯《欢迎光临九五至尊电子游戏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及其他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分别裁决,合并处罚。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参照《欢迎光临九五至尊电子游戏教学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一)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积分误差的;
(二)因未按规定安排座位造成考场混秩序乱,或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导致本考场出现雷同答卷或大面积(五人及以上)舞弊的;
(三)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指使、纵容他人作弊的;
(五)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六)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以权徇私的;
(七)对考生违纪行为隐瞒不报的。
第四章 研究生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停止其考试,并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考场违纪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考场巡视员或本考场研究生签字确认。同时,应告知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转达该生辅导员到场协助处置。其中,周一至周五白天(工作日时)联系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办公室主任,晚上及周六周日(其余时间)联系学校总值班室转达。监考老师处理考试违纪行为或考试有关事务时可以临时启用手机。考试结束当天(24小时内),由监考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办公室或由监考人员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办公室转交。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规、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考试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违纪研究生应配合监考教师填写考场违纪记录。对主动认识错误并有决心改正的考生,可以适当减轻处分;对抢夺作弊证据的考生,按情节恶劣记录并给予加重处分。二级培养单位对考试违纪研究生进行减轻或加重处分的,必须提交理由充分的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课程考试违纪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应认真调查案件、提出研究处理意见,并将《研究生考试违纪处理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及时(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为2个工作日内、开除处分为5个工作日内)、完整报送研究生处。收到处理适当、完整的材料后,由研究生处在2个工作日内审定记过及以下处分、分管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留校察看处分、校长办公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开除学籍处分,并分别办理相应的公文。研究生考试违纪处分文件由二级培养单位办公室负责存入研究生本人档案,并将处分文件的复印件送受处分研究生签收、函告研究生家长。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的,由二级培养单位工作人员邀请二人以上的教师或研究生到场作为送达的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本人宿舍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考生对学校做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工处)提出复核申请,具体流程参见《欢迎光临九五至尊电子游戏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考试为研究生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类考核的泛称,包含校内外组织的国家教育考试等;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教学场所,考试工作人员指考务管理人员、试卷印刷及管理人员、巡视人员、监考人员、考试课程任课教师和评卷人员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中若有与国家和政府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法规、政策执行。